(2017)吉0721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兆义物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兆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097号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前郭镇鑫宇祥和苑小区。法定代表人:李阳。被告:苏兆义,男,46岁,汉族,住前郭县。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兆义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经查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苏兆义的准确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苏兆义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松原市鑫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书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贺子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