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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义与高春宇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义,高春宇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879号原告赵义,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玉霞,女,1970年3月3日出生,住北安市。系原告母亲。被告:高春宇,男,1996年3月8日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义与被告高春宇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义于2017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高春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义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义撤回起诉。审判员 万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冯忠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