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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12执1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石东成、唐峰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东成,唐峰强,秦秀息,唐峰明,吴杰婷,唐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12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东成,男,1964年9月2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桂林市临桂区,现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唐峰强,男,196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秦秀息,女,1965年8月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峰明,男,196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被执行人吴杰婷,女,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小林,女,1974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桂林市临桂区。申请执行人石东成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唐峰强、秦秀息、唐峰明、吴杰婷、唐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封,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产短时间内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被执行人有关财产线索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褚钟光代理审判员  杨 云代理审判员  何利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倪桂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