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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史晓东与周洪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晓东,周洪亮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297号原告:史晓东,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兴斌,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洪亮,男,47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乌兰浩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晓东诉被告周洪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晓东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周洪亮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史晓东诉被告周洪亮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不明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史晓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42元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桑春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俊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