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董卫中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卫中,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6民初603号原告:董卫中,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南省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垚,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村31号,组织机构代码01223XXXX。负责人:任海云,村支书。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明,男,村委副主任。原告董卫中与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卫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垚、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卫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840955.25元及欠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与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被告村里道路改造、铁道边路面硬化、建造锅炉房、地沟官网土建等项目,合同金额2564955.25元。项目由公司的负责人即原告董卫中个人垫资,带领农民工队伍进行施工。2010年年底,工程在原告的带领下顺利完工并经过验收取得《工程预(结)算书》。由于其他合伙人的退出,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仍没有设立成功。原、被告遂达成一致,向原告个人进行结算。2015年间,被告为消除原告顾虑,其负责人曾在《工程预(结)算书》上备注”情况属实”的证明。截止2016年11月份,历经6年多都没有结清工程款,目前仍欠原告840955.25元。之后,被告由于内部领导更迭,不再支付原告工程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诚判如所请。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辩称,当时原告负责包工包料,被告给了原告一部分钱,后来因为被告村长被免职,因此就没有把剩余款项支付给原告。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上述质证、认证,结合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于2009年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涉及被告村里道路改造、铁道边路面硬化、建造锅炉房、地沟官网土建等项目,合同总金额为2564955.25元。2010年10月,工程在原告的带领下顺利完工并全部交付给被告,除38400元的车库、活动房、门房防水工程没有验收外,其他工程均经过验收并取得《工程预(结)算书》。由于其他合伙人的退出,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在工程完工后仍没有设立成功,原、被告遂达成一致,由被告向原告个人进行结算。2015年间,被告为消除原告顾虑,其负责人曾在《工程预(结)算书》上备注”情况属实”的证明。原被告双方通过《授权书》确认被告向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1724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40955.25元。本院认为,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同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工程预(结)算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上述证据及庭审事实证明被告与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签订的合同总金额为2564955.25元,现工程均已实际完工,除车库、活动房、门房防水工程没有验收外,其他工程均经过验收并取得《工程预(结)算书》。由于河南省项城市新型防水防腐工程公司没有设立成功,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向原告个人进行结算。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共计1724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40955.25元。故被告应支付原告工程款840955.25元。由于原被告对于欠付工程价款利息没有约定,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应该从2010年10月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但是原告主张从2011年1月1日起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也应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董卫中工程欠款840955.25元及利息(以840955.25元为基数,从2011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4元由被告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双塔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京山人民陪审员 李晓虹人民陪审员 任亚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旭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