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民终4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流孜、祝玉珍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流孜,祝玉珍,徐文涛,徐静,周贵彩,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民终46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流孜,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祝玉珍,女,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蒲东区,系徐玉轩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涛,系祝玉珍、徐玉轩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文涛,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玉轩之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静,女,198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徐玉轩之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贵彩,男,195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建设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795723236J(1-1)。法定代表人:师振栋,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龙,公司法律顾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312116-9。法定代表人:牛志宪,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运龙,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杨流孜因与被上诉人祝玉珍、徐文涛、徐静、周贵彩、新乡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古龙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566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杨流孜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66元,在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张颜民审判员 李书光审判员 温双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孟祥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