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24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乾昌与被告田明江提供劳务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昌,田明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4民初1824号原告:李乾昌,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苍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苍溪县五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明江,男,196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昌与被告田明江提供劳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乾昌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乾昌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乾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乾昌承担。审判员  程九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