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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童善芝诉被执行人陈彦霞、武明贤、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善芝,陈彦霞,武明贤,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744号申请执行人童善芝,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陈彦霞,女,汉族,1967年4月9日出生,住登封市。被执行人武明贤,男,汉族,1956年8月25日出生,住登封市。被执行人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五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总经理。申请人童善芝诉被执行人陈彦霞、武明贤、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彦霞、武明贤、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童善芝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彦霞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6号楼1-3层37号、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7号楼1-3层9号、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5号A7号楼1-3层10号的房产三套予以查封。二、责令被执行人陈彦霞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司亚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