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3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学淑与杨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学淑,杨德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62号申请人:马学淑,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杨德海,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金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523民初39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马学淑申请执行杨德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德海应偿还申请人马学淑借款人民币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负担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由被执行人杨德海从2018年4月11前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100800元(2016年12月30日到期的40000元以及2016年2月1日前的利息30000元,利息30800元,)双方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双方约定履行期限超过本案执行期限,依法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2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