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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4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与陈凤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陈凤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655号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守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凤勇,个体,住福建省莆田市。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与被告陈凤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和浩特市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责任公司玉泉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70元,免于交纳。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X X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