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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罪犯吴凯抢劫罪强迫卖淫罪购买假币罪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凯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803号罪犯吴凯,男,汉族,1987年6月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宿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作出(2008)埇刑初字第4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三万元;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二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吴凯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2009)宿中刑终字第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9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凯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7年6月6日在本院安徽省合肥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荣煌、张珩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指派干警李敏、李妍,罪犯吴凯、证人邰振峰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吴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凯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交款单据、罪犯本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罪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29日起至2020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