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耿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王云康、杨绍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康,杨绍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耿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康,男,生于1976年11月28日,汉族,云南省耿马县人,住耿马自治县。被执行人杨绍汉,男,出生于1972年12月4日,汉族,云南省凤庆县人,住耿马县。关于王云康申请执行杨绍汉合同纠纷一案,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耿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云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立案,本案执行标的为75471.50元。执行过程中,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杨绍汉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向申请人王云康回告,王云康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耿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刀江云执行员 李国荣执行员 李陶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