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泾县成才书店诉被告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泾县成才书店,王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998号原告:泾县成才书店,住所地泾县。被告:王小英,女,1967年8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泾县。原告泾县成才书店与被告王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斌人民陪审员 王 健人民陪审员 许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曹 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