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7执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王小琼与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琼,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215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琼,女,198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午阳。被执行人:季午阳,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7民初215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未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王开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会员费5,000元;被告季午阳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发送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期仍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系统和全国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名下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股权登记。嗣后,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至此,本案执行标的,执行费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执行中,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上海鹰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季午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陆红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审判员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