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胡世玉与许书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世玉,许书平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4民初715号原告:胡世玉,男,195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城乡固城行政村王桥自然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育佳,甘肃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书平,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固城乡固城行政村王桥自然村。原告胡世玉与被告许书平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胡世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世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世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胡世玉负担。审 判 长 王 杰审 判 员 杨 鹏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永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