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特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48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600号。法定代表人:刘正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何正利,该支行职员。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珞路亚贸广场B座10楼1008室。法定代表人:侯君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请求确认其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11月22日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经审查查明,2012年11月22日,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发出《担保函》,在该函第六条声明,因履行本担保函发生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省科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并没有选择仲裁解决纠纷的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负担。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