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5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田佳慧与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佳慧,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03民初515号原告:田佳慧,女,199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鹤(系原告田佳慧母亲),住址同上。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北青公路9138号1幢3层E区373室。法定代表人:吴传龙,董事长。原告田佳慧与被告上海快捷快递有限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田佳慧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佳慧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对方的利益,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佳慧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佳慧负担。审判员 张洁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史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