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01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秦小玉与庞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小玉,朱忠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01民初591号原告:秦小玉,女,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第七师124团。被告:朱忠良,男,汉族,1964年2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第七师124团。原告秦小玉与被告朱忠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秦小玉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小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秦小玉负担。审判员 张发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冬梅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