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4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会秀与鸡西市滴道河煤矿鑫石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会秀,鸡西市滴道河煤矿鑫石井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113号原告:陈会秀,男,汉族,1963年3月13日出生,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辉丽,女,系滴道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鸡西市滴道河煤矿鑫石井,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负责人:荆跃成,系矿长。原告陈会秀诉被告鸡西市滴道河煤矿鑫石井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原告陈会秀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会秀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会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全部返还陈会秀。审判长 吴 明审判员 张洪霞审判员 夏世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水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