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23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解艳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解艳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56号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精忠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郭定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霞,汤阴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江,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被告:解艳宾,男,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利,河南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解艳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汤阴县汇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