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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德胜、许炜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德胜,许炜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1585号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广场7楼。法定代表人:林丽英。委托代理人:华清,广东法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德胜,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被告:许炜燕,女,198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德胜、许炜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新达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常明审判员  杨丽燕审判员  张华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绮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