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2民初20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2024号之一申请人:李某某,男,196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柏炀,湖南淇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男,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被申请人:李某某,女,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汨罗市。申请人李某某诉被申请人李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李某某的银行存款87256.49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李某某自愿以其名下的东风日产牌XXXXX汽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某某名下的东风日产牌XXXXX汽车,查封期间准许李某某继续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二、冻结李某、李某某的银行存款87256.4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93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