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683民初3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原告宋荃铭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荃铭,张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83民初3065号原告:宋荃铭,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户籍地莱州市,现住址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君,莱州市永安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勇,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原告宋荃铭与被告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信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勇经本院依法送达民事诉状、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荃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0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万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至今未偿还。被告张勇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由被告张勇签字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借原告3万元的事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依法视为放弃抗辩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勇借原告宋荃铭借款3万元未还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勇给付原告宋荃铭借款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保全费320元,由被告张勇负担,限判决生效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穆卫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羽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