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行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处、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处,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202行初15号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3号润亨大厦912室。法定代表人:李相儒,总经理。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处;住址:莱芜市莱城区凤城西大街148号。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住址: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处、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局一案中,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莱芜市莱芜区房地产管理处、莱芜市莱城区房地产管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侵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济南德丰联合经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吕 华审 判 员 郝永秀人民陪审员 吕宜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玉相关法律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