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5民初1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翟玉与蔺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玉,蔺小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1781号原告:翟玉,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蔺小东,男,1985年10月10日,满族,农民。原告翟玉与被告蔺小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翟玉、被告蔺小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翟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25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日,被告因验车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2.25万元,原告持有被告于2015年3月2日出具的欠条为凭,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推脱至今未能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被告蔺小东辩称,原告起诉的22500元已经偿还,且这笔钱是在赌场上被告向原告借的,并不是验车钱,原告这笔借款属于高利贷。原告翟玉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欠条一张,旨在证明被告蔺小东因验车向原告借款22500元。被告蔺小东对于欠条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这笔钱已经还了,且借款目的不属实。被告蔺小东未向法庭提交证据。对于原告翟玉提交的证据,因被告蔺小东对其真实性认可,本院予以认定,能够证明被告蔺小东于2015年3月2日向原告翟玉借款22500元。被告蔺小东陈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2日,被告蔺小东向原告翟玉借款22500元。后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借款,被告蔺小东未能偿还,故原告具状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翟玉向本院提交了被告蔺小东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真实有效,原告翟玉与被告蔺小东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对于该笔借款,被告蔺小东应予偿还。对于被告蔺小东所述该笔借款已经偿还的诉讼主张,被告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被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蔺小东偿还原告翟玉借款本金225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被告蔺小东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震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然附页:一、判决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权和上诉期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用按一审预交的数额预交。如逾期不递交上诉状或者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363元,视为不上诉或者撤回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三、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