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刑更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庹德勇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庹德勇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665号罪犯庹德勇,男,1974年4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常德市,土家���,初中文化,无业,住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武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庹德勇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4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2022年1月1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7年6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九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庹德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7年3月底止,共获考核分2543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3100元,共���执行财产刑人民币8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庹德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庹德勇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庹德勇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九个月,服刑期至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世 富审判员 黄 志 坚审判员 袁 美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何���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