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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胡宏煜与汤井乔、杨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宏煜,汤井乔,杨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579号原告:胡宏煜,男,197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沃兵,沭阳县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汤井乔(汤景乔),男,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杨井(杨锦),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胡宏煜与被告汤井乔、杨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宏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胡宏煜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胜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业武书 记 员  王浴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