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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原告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被告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人劳监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2**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大街214号。法定代表人崔波,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国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委托代理人杨军,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员。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通源路1号。法定代表人闫仲黎,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齐建人社监罚字[2016]第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诉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拒绝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申请人已依法作出齐建人社监罚字[2016]第2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19,000.00元罚款。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瑞盛食品制造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行政处罚无异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的齐建人社监罚字[2016]第271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 颖人民陪审员  王兰芳人民陪审员  何文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贺梦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