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恢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辜晓兵、王德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辜晓兵,王德文,吴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恢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辜晓兵,男,生于1973年9月30日,汉族。被执行人王德文,男,生于1969年12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吴明英,女,生于1970年12月23日,汉族。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43号辜晓兵与王德文、吴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德文、吴明英已于2017年6月给付借款本息210000元,加之此前给付的本息110000元,共计支付辜晓兵借款本息320000元,并缴纳执行费27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王德文、吴明英偿还借款30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辜晓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煜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