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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德恒督促支付令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2223民督8号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海,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刘德恒,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绿洲家园小区4号楼7单元501室。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称2014年1月1日起本公司承担音德尔镇绿洲家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并依法与该小区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被申请人刘德恒拖欠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影响本公司的正常运行,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合同一份。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物业费1169元、滞纳金512元,合计人民币168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德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扎赉特旗宏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1681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刘德恒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初永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居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