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1民保令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保令6号申请人李某某,女,生于1969年1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某某称,被申请人王某某系申请人之夫,被申请人多次殴打申请人。现被申请人常见到申请人就会对申请人进行凌辱与毒打,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正常生活。故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凌辱与殴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等形式的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骚扰、跟踪申请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王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审判员 蒋新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蓉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