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史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17号原告:史某(又名史淑红),女,1981年2月2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李某,男,1983年7月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史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长子李政夺由被告抚养,次子李镇帆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李政夺、李镇帆。婚后被告一直痴迷网络,无任何责任心,也不对孩子尽抚养义务,双方现已分居五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北曹村村委会证明两份、两个儿子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各一份,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及两个儿子的身份情况。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年××月××日生育长子李政夺,于××××年××月××日生育次子李镇帆,两个儿子现随原告生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产生矛盾,被告外出五年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被告不珍惜与原告的婚姻关系,不尽为父为夫的义务,外出数年不归,致使原被告婚姻关系有名无实,现原告坚持要求离婚,可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被告两个儿子的抚养问题,原告要求抚养次子李镇帆,被告抚养长子李政夺,抚养费由原被告自行负担,本院认为较为公平,予以支持。综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解除原告史某与被告李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长子李政夺由被告李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自行负担;婚生次子李镇帆由原告史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自行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人民陪审员 刘 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阮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