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大岭乡永兴第一号石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萍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大岭乡永兴第一号石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8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大岭乡永兴第一号石场,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大岭乡永兴村北村。负责人:邢宏磊,职务场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黑山街26号。法定代表人:徐占国,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海富山水文园C11项目部。负责人:梁景阳,职务经理。被执行人:于萍,女,1962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北区。法定代表人:徐占国,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大岭乡永兴第一号石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第十一分公司、于萍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123365元、案件受理费29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