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执7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周金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周金明,王叶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7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海盐支行。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新桥南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552884297T。代表人:张建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周金明,男,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被执行人:王叶妹,女,196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盐县人民法院(2017)浙0424执71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5月23日在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被执行人周金明、王叶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665号海盐恒大御景20幢303室【权证号: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权第0000752号、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权第0000753号】的房产进行拍卖。拍卖中,买受人马庆祝(公民身份号码:)以870000元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周金明、王叶妹所有的位于海盐县武原街道城东路1665号海盐恒大御景20幢303室【权证号: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权第0000752号、浙(2016)海盐县不动产权第0000753号】的房产归买受人马庆祝所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庆祝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庆祝可持本裁定书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全林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马凤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