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高某、朱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218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朱某,女,198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名下银行存款11000元。二、上述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周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