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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财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陈焕丽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陈焕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财保86号申请人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航海西路街密垌村。法定代表人刘向阳,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斌,河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焕丽,女,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申请人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焕丽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焕丽所有的位于西平县解放路北段路西华港水城(北区xxxx(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担保人王美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套,为申请人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郑州冰之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陈焕丽所有的位于西平县解放路北段路西华港水城(北区)第一幢xxxx(西房权证柏城字第××号)房产一套;二、查封担保人王美玲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xxxxx(郑房权证字第××号)用于提供担保的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益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