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恢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汉芳与程期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芳,程期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恢27号申请执行人:刘汉芳,女,1955年5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被执行人:程期发,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本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汉芳与被执行人程期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汉芳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恢27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闵 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南豫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