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2刑更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罪犯刘风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风标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刑更850号罪犯刘风标,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彭泽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彭泽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刘风标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刘风标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于2015年2月2日以(2015)九中二终字第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江西省景德镇监狱代表李夏、章名君出庭提请减刑建议,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清、朱建义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罪犯刘风标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风标在2015年3月至2017年1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得月表扬10次,单项表扬4次。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刘风标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刘风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系职务犯罪罪犯,故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风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4年5月8日起至2019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静华审判员 舒 亚审判员 曹谨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