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2执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政科诉凤城市门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政科,凤城市门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2执2408号申请执行人:陈政科,住凤城市通远堡镇。被执行人:凤城市门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四门子镇。申请执行人陈政科与被执行人凤城市门兴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年4月20日出的(2016)068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向被执行人凤城市门兴矿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且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书面表示不将被执行人发布失信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王 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