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周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周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现代金融控股(成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顺江路118号2-5幢一至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203064-X。法定代表人:廖晓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升,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28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4日向被执行人周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标的80250.2元,缴纳执行费1103.75元,但被执行人周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升银行存款8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恒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