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6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新翠与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翠,张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6575号原告:王新翠,女,198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张毅,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翠与被告张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王新翠负担。审 判 长 龚益卿人民陪审员 金鲜燕人民陪审员 刘森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