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终4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4159徐州市申展商贸有限公司与姚华股东出资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华,徐州市申展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4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市申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彭城路泛亚大厦1603室。法定代表人:丁信强,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姚华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市申展商贸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6)苏0311民初6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姚华收到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后本院再次向其邮寄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姚华收到通知书后截至交费期限届满之日,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姚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云娟审 判 员 张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曹 辛书 记 员 张军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