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7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明与王绪涛、王小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王绪涛,王小丽,庄慧博,柏曙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63号原告:张明,男,1988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绪涛,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王小丽,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庄慧博,男,199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柏曙光,男,198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明与被告王绪涛、王小丽、庄慧博、柏曙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撤回对被告王绪涛、王小丽、庄慧博、柏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张明负担。审判员  成刚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