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恢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凤楼申请赵永生民间借款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凤楼,赵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恢52号申请执行人张凤楼,男,195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赵永生,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锅炉厂二新区。申请执行人张凤楼与被执行人赵永生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动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1999)动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恢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胡庆斌审判员 李秋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春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