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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2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瑞玲与赵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玲,赵朝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2754号原告:郭瑞玲,女,汉族,1966年11月7日出生,住登封市。被告:赵朝杰,男,汉族,1967年8月1日出生,住登封市。原告郭瑞玲诉被告赵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导致本案诉讼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联系电话等信息。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瑞玲的起诉。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5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审判员  蒋雪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宜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