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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张颖与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颖,黄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24民初890号原告张颖,男,1994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被告黄涛,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修水县。原告张颖与被告黄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5月4日,被告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元。因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于是借款10000元给被告并要求只借一个月。被告黄涛向其出具了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张颖人民币壹万元整,此据黄涛,2016.05.04。”黄涛口头承诺一个月内还清。考虑到时间短,碍于朋友交情,原告张颖也没有向其索要利息。2016年7月18日,还款期间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未归还分文,以各种理由搪塞。而后再次拨打被告电话已处于关机状态,至今已联系不上被告,被告也没有和原告联系说明。说明被告黄涛毫无诚意归还欠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诸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2、从2016年5月4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被告还清本息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黄涛未提出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条上未约定还款期限、也未约定利息。就借款金额及还款金额,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借条等证据附卷证实,且经庭审查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涛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现原告依据被告黄涛出具的借条,要求被告黄涛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予以支持。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10000元,借条上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借款。借条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的借款,但被告逾期还款,原告主张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从原告向本院主张起诉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被告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就借款金额、还款金额等情况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张颖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逾期利息从2017年4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张颖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黄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