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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玉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43号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龙乡东林村四组。法定代表人:牟成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清,女,汉族,1991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蔡玉祥,男,汉族,1969年1月19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玉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成都兴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谭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