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2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一平与潘健生、邵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一平,潘健生,邵建军,钱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2983号申请执行人周一平,男,1964年6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潘健生,男,1974年5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邵建军,女,1975年7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钱金荣,男,1975年8月29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周一平与潘健生、邵建军、钱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1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书,一、经双方确认,潘健生、邵建军尚欠周一平借款本金200000元。潘健生、邵建军应于2016年4月15日前归还周一平借款本金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2000元。二、如果潘健生、邵建军未能按约履行前述义务,钱金荣对于潘健生、邵建军的前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潘健生、邵建军负担,于前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归还之日一并支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中,因本院另案拍卖被执行人潘健生、邵建军所有的位于溧阳市溧城镇育才路61号二单元1502室住宅,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裁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拍卖成交后,本案申请执行人通过参与分配,受偿77133元,另以洒抵债受偿20000元。后申请执行人周一平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中撤销申请,是对执行请求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481民初194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岭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游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