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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刑初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现民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现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刑初28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现民,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新郑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31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1月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现民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庆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现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现民在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拉砖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两人进行厮打,被告人王现民将陈某右手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现民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王现民供述,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谢某、王某证言,诊断证明书,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依据以上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王现民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王现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现民在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拉砖时,与被害人陈某发生争执,两人进行厮打,被告人王现民将陈某右手打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陈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告人王现民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现民于2016年12月3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开庭审理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现民个人基本情况,案发前无前科。2、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证实王现民一次性赔偿陈某医药费、误工费等一切费用44000元。陈某于2017年1月4日收到王现民赔偿金,并对王现民的行为表示谅解。3、诊断证明书,证实陈某右第5掌骨基底部骨折。4、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王现民于2016年12月31日在新郑市龙湖镇荆王村家中被抓获归案。5、证人谢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8日凌晨4点多,其还在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上班,听到“眼镜”和另一个拉砖的胖司机吵了起来,其在旁边看着,吵着的时候胖司机上去拉了一下“眼镜”,“眼睛”从车上下来了,胖司机朝“眼镜”身上打了一拳,具体打到哪了其记不清了,“眼镜”就朝胖司机身上跺,跺第二脚的时候胖司机和“眼镜”相互抱着躺在了地上,他们相互抱着在地上打滚,砖厂的王某就上去拉架,另一个本地人也过去了,后来他们两个从地上起来后,胖司机又打了“眼镜”一拳,“眼镜”也还了他两下,双方就都散了。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陈永先的儿子(平时其叫他眼镜)和“328”打架了,因为那个人的车牌号是328,其平时就叫他“328”。大概是2016年12月8日凌晨3点多,其到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上班,到了之后,带班的问发砖的“三儿”谁在前边,谁在后边,“三儿”说排的有号,拉砖的司机“眼镜”和“328”因为排号吵了起来,其去拿着水杯打水去了,等其再过来的时候“眼镜”和“328”躺在地上打滚,“328”的脸在地上擦了一下,被擦烂了,其就赶紧上去拉“328”,当地的一个人上去拉“眼镜”,其拉了两下,没有拉开,其就去一边了。7、被害人陈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凌晨3点左右,其和王现民在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因装砖顺序发生纠纷,二人发生厮打,期间王现民拧其右手,后被人拉开后,其发现右手很疼,就去医院治疗了。8、被告人王现民供述,证实2016年12月8日凌晨两三点钟的时候,其开车到新密市曲梁镇窦沟村新玉砖厂拉砖,因装车顺序与陈某发生纠纷,其站在陈某的车旁边骂他,然后陈某从车上出来站在放砖的一块板上,其上去拉了他一下,把他拉了下来,朝他身上左边小腿跺了一脚,陈某朝其的头上也打了两拳,后两人相互拉扯着倒在了地上,在地上滚了一圈,旁边的人就上来拉架,当时因为两个人都动手了,是相互拉扯着双手的。旁边的人上来拉架之后其二人从地上站了起来,又推了两下,陈某甩了一下右手,把其的手甩开了,然后他就站在放砖的板旁边开始骂其,骂得很难听,其就上去朝他的左脸上打了一拳,他也朝其的头上打了两拳,然后两人就去一边了。9、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伤情照片,证实陈某主要损伤为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为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二级。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现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现民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现民所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王现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现民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现民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现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潘雪涛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