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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世先与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先,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294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先,女,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金沙县鼓场街道黎明路。法定代表人:陈兴文,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3民初211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张世先申请执行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张世先借款人民币265689元及利息。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本案执行费389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贵州黎明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存款,暂无执行条件,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本案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按程序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523执29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陈体福审判员  代守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琳波 来源: